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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资助育人体系,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 2014 级研究生开始。评定对象原则上为基本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在校研究生(含港澳台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中的非在职人 员,以及应届本科国防生被录取为硕士国防生的)。外国来 华留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等级、资助标准与资助比例如下表所示:
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等级、标准与比例
等级 | 博士研究生(元/年) | 硕士研究生(元/年) | 比例 |
一等 | 18000 | 12000 | ≤30% |
二等 | 14000 | 10000 | ≤50% |
三等 | 10000 | 8000 | ≤20% |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学校统筹中央财政拨款、专业学位研究生交纳的学费等经费,设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额度,由各学院参照学术型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发放等级、金额,自定发放比例,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不得低于可参评对象的 50%。如较高发放标准超过每年每人 12000 元的,高出部分另设为学院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可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研究生院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获得资格和具体等级在入学前初步确定。
第八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 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初开始评定,一般于开学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评定工作。评定时需综合考虑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等因素。
第十条 在校生的各等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布比例, 参照各年级研究生入学时由学校下达的相应分布比例。
第十一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程序由各学院自行制定。评定标准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院和导师对其的综合评价等内容;评定标准应进行量化,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便于对研究生情况进行对比。评定程序中应包含对获奖名单及等级进行院内公示等内容。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该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由于因私出国学习、生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宿费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院领导、研究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负责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名额分配、申诉裁决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一般为 5-7 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学院应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初评工作在录取阶段进行,在校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初评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学院按照既定标准、程序和名额形成初评结果, 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审定。研究生院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及时会同财务处于 12 月31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及时将学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送学生处记入学生学籍档 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首先在学院公示阶段向相关学院评审委员会实名提出。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核实研究,对实名提出异议的,应予以答复。如果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学生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证据充分,如果提供虚假信息、不实信息,可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研究生院可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和学校学生奖励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 进一步研究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2016-2017 学年校办字 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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